1.
- 法務部 106.02.08 法律字第10603500600號函
- 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或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此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可洽詢運動服務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
2.
- 法務部 104.10.23 法律字第1040351324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委託私人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該公司行為視同公務機關,公司於委託關係消滅後應將交還資料庫,並將持有資料刪除,若該公司於處理該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應由公務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另車輛通過讀取設備而取得之資訊,若有連結生存自然人可能,仍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3.
- 法務部 104.09.24 法律字第1040351220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之團體其工作人員將前客戶個人資料交給無關第三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若該資料遭到竊取,主管機關可就個案事實調查該團體是否符合同法第27條規定對該資料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且該團體應依同法第1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若違反前述第12、2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善或追究責任
4.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5.
- 內政部 103.07.21 台內地字第1030213365號函
-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應確實依據資料類型加以不同程度之隱匿,並遵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規範
6.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0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內政部所擬政黨及政治團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注意事項(初稿)」之意見
7.
- 內政部 101.12.26 台內地字第1010403642號函
- 民眾因法院處理訴訟案件需要,得依內政部94.06.30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函規定,持法院通知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
8.
- 法務部 101.03.02 法律字第10000628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20、29條等規定參照,宗教團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又為辦理冬令救濟、急難救助活動而蒐集個人資料與「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不同,不得免告知
9.
- 內政部 100.08.05 台內地字第1000156606號函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地政事務所應受理債權人檢附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公正第三人出具之通知,申請核發第一類謄本,又該通知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等事項
10.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字第1000008403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而有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如係依相關法律規定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蒐集行為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倘非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亦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則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11.
- 內政部 94.06.30 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函
- 有關債權人依法院通知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