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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29991號令修正公布第4、54~55-1、57、70-2條條文
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27 發法字第1080005819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公務機關為查察旅館業是否有媒介色情、妨礙善良風俗或違法擴大經營等事實,基於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可要求旅館業者提供旅客個人資料,惟倘全面性蒐集所有旅客之登記資料而逾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恐有違反比例原則
2.
  • 內政部 105.02.15 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1863號函
  • 旅館業者違法擴大營業範圍之行為,如係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變更使用類組」規定者,應從一重處斷;若係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後段有關建造行為以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則應分別處罰
3.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0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建築法第73條等規定參照,旅館業者違法擴大營業範圍,如係違反上述規定「變更使用類組」規定,屬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規定義務,應擇一從重處斷;如係違反上述規定「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規定,則為數行為而非一行為,自應分別處罰
4.
  • 內政部 100.11.11 台內營字第1000210566號函
  • 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擅自將建築物作為經營旅館業務使用者,同時違反建築法第73條及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等規定,應從較重之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處斷。又因較輕之處罰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如受處分人未於限期內停業,得適用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連續處罰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5.
  • 法務部 100.06.13 法律字第1000011987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55條規定及學說見解,民宿登記證申請人「切結書」切結事項,並不在行政處分內表現,非屬行政處分附款。又切結書內容係民宿登記證廢止事由,惟發展觀光條例已有相關規定,則似僅具宣示性質,非屬「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6.
  • 法務部 96.10.04 法律字第0960034138號函
  • 未領取營業執照且無營利事業登記之旅館,應屬一行為同時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商業登記法規定,經罰鍰並禁止營業後,仍拒不停業者,主管機關得按月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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