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11.11 法律字第10903515640號函
- 有關某獨資商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經認定其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之行為並非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故其實際負責人前已因觸犯刑事法律而依緩起訴處分所支付之金額,於登記負責人受行政裁處罰鍰時,並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扣抵規定之適用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3.20 環署水字第1070018733A號
- 事業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48條命令全部停工或停業,如嗣後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原處分機關應於核發同時併為作成廢止原命全部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6.02 環署水字第1060040694號
- 有關事業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4.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1.05 環署毒字第1010001984號函
- 若一行為同時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時,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且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所違反之各個規定之法定最低額
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2.21 環署水字第0960096614號函
-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7.12 環署水字第0960048637號函
- 事業同時未標示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標準,非屬相同違反行為,應分別處罰之
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8.25 環署水字第0940064920號函
-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12.16 環署水字第0910088055號函
- 事業排放廢(污)水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期限屆滿前,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辦理展延,違者應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