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10 發法字第1100010835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情形,並應注意比例原則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4.08 發法字第1100005753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情形,且須符合比例原則
3.
- 法務部 107.05.17 法律字第10703507050號函
-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15、16、19、20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4.
- 法務部 107.05.02 法律字第10703500190號函
- 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第29條第1項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10.19 環署廢字第1040080495號函
- 有關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回收、清除、處理」之範疇,故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依該規定委託區公所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
6.
- 行政院 100.03.14 院臺規字第1000009322號函
- 臺北縣政府改制後各鄉(鎮、市)公所所定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雖公告廢止,惟其所定事項後續相關事宜之處理,仍應由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含區公所)承受,並以之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9.24 北市法一字第09732510500號函
- 經環保局通知限期環境改善之公、私有土地,就共有地私地地主應分擔之清理費用,因市有土地管理機關非環保業務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故無移送強制執行權限
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4.22 環署廢字第0930024079號函
-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及其執行相關稽查作業之方式與適用規定,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情形之查核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9.
- 內政部 92.08.22 台內民字第0920007074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4條第1項所稱合辦事業之適用疑義
10.
- 內政部 91.04.16 台內民字第0910003757號函
- 關於鄉(鎮、市)清潔隊移撥至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相關法制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