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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1.03.07 法律字第11103504080號函
  • 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2.
3.
4.
  • 法務部 108.12.04 法律決字第10803518220號書函
  •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涉及其營業上秘密,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則不在限制範圍。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5.
  • 法務部 106.05.19 法律字第10603505510號函
  • 財團法人財產證明文件得否公開,應由持有資訊機關依其具體個案,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法人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個案比較衡量判斷,至是否有其他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持有資訊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6.
7.
  • 法務部 106.03.31 法律決字第1060054388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係基於利益衡量原則,給予受通知者表示意見機會,惟受通知者並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僅得將受申請資訊提供給特定申請人;另申請人使用取得政府資訊時,仍應注意不得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8.
9.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380號函
  • 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案件,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如資料涉及現承租人權益,應先依該法第12條規定辦理,又相關資訊是否提供,應由政府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
10.
  • 法務部 105.10.31 法律字第10503515650號書函
  •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11.
12.
  • 法務部 104.07.28 法律字第10403509050號函
  • 人民團體所報會員名冊等資料是否得提供民意代表問政所需或其他公益團體閱覽、複印,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宜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其權責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審認
13.
  • 法務部 104.07.09 法律字第10403507470號函
  • 宗教主管機關就非利害關係人申請,提供宗教團體成員名冊應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公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提供管理章程、財產資料及財務收支應先以書面通知宗教團體,給予機會表示意見,但主管機關仍應依職權判斷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拘束
14.
  • 法務部 104.03.24 法律字第10403503420號函
  • 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提供清查祭祀公業土地公告相關資料,尚無損及祭祀公業及其派下員隱私或資訊秘密等權益,應無適用上述該法之必要,惟如有非屬該該條所定清查公告資訊,則仍有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適用
15.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決字第10203503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上述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16.
  • 內政部 102.04.08 內授中民字第1025730149號函
  • 申報人所送公告時,派下現員名冊上所記載之派下現員出生年月日之日、住址門牌號等資訊得予省略,至於現行公告時之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等範例仍予維持
17.
  • 法務部 101.11.19 法律決字第1010310984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12、18條規定參照,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應本諸權責,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個案權衡判斷;又如該資訊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8.
  • 法務部 101.04.02 法律字第1010054884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19.
  • 法務部 100.12.06 法律字第1000029002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0條等規定參照,如為辦理檔案審議及管理與應用政策諮詢設管理委員會,該會為機關內部任務編組,非機關組織型態,非屬「合議制機關」,故委員名單尚非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20.
21.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12698號書函
  •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第12條第2項等規定,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為個案權衡判斷
22.
  • 內政部 99.12.24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497號函
  •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如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但應無規定政府機關應受其意思拘束;即政府機關應本於權責就個案比較衡量判斷
23.
  • 法務部 99.12.03 法律字第0999045589號書函
  • 有關縣市議會經大會決議以議會名義正式函請縣市政府提供決標後公共工程之「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是否屬契約附件應主動公開或是否符合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24.
  • 法務部 99.10.27 法律字第0999041545號函
  •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BOT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
25.
  • 內政部 99.04.21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2598號函
  • 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應公告之祭祀公業資訊,屬法律明定應公開之事項,縱於公告期間經過後,該資訊仍不失「業已公開」之本質,應無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之必要
26.
  • 法務部 99.04.12 法律字第0999014674號函
  • 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之公告事項,係屬法律明定應公開之事項,具有周知大眾之意,縱使於公告期間經過後,仍不改變其「業已公開」之本質,惟民眾申請提供祭祀公業申報或備查文件,如有非屬該條例所稱之公告事項者,則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之適用
27.
28.
  • 法務部 97.03.04 法律字第0970007161號函
  •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所稱「團體」,應係指非法人團體而言,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屬之,但政府機關不因該團體之拒絕而受拘束,而應審酌是否有同法第18條之情事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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