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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2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法綜字第1123044169號函修正全文45點;並自即日生效
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12.09 北市法二字第113305278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所詢「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案件,於三階段裁罰後經權責機關認定改善完成,嗣使用人變更並再有違規使用情事,針對建物所有權人可否逕依違規情節從重裁處」,以「處法定最高額30萬元罰鍰」及「停止供水供電」等裁處方式提供意見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07.09 北市法一字第113302602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適用涉及與公司法第19條等規定是否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違反前述自治條例規定與時商業登記法第31條等規定行為數認定;及與行政罰法第24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等情況如何適用之說明
3.
4.
5.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9.05.22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時,檢附全體董事連帶保證還款書要求得否予以取消,涉及財團法人法、民法、監督寺廟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7.22 簽見
  •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有關每床或每人每個月最高的收費金額,應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類型、收費形態及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加以考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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