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07.09 北市法一字第113302602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適用涉及與公司法第19條等規定是否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違反前述自治條例規定與時商業登記法第31條等規定行為數認定;及與行政罰法第24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等情況如何適用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1.09.22 府授產業科字第11130325122號函
- 因「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廢止,89年起至101年陸續12次公告放寬產業進駐項目(含次核心產業),自111年9月23日起停止適用
3.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12.10 北市法一字第1103053574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行為人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違反「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而涉及該條例及行政罰法等規定如何適用之說明
4.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0.01.27 北市產業工字第1103003627號函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就「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涉及該局之「重要新興產業」認定範圍之說明
5.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04.04.15 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8861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內湖區舊宗段特定地號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5、36條附條件允許作為飲食業使用
6.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3.04.07 北市法三字第10330838100號函
- 訂定「臺北市北投溫泉湯花產地證明標章收費標準」之規定,有關該規費之性質及收費標準之疑義
7.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2.03.26 簽見
- 依據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並經核准投資之許可,嗣欲變更其投資人及事業計畫,基於公益等相關事項考量,須經政府核准方得為之,故申請人獲准投資興建之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若申請人死亡,該權利亦隨同消滅而不為繼承標的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12 北市法綜字第09836249300號
- 業者經營方式已該當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營利事業」等各項客觀構成要件,故客觀上應屬違法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7.28 北市法綜字第09835421600號
- 建築法之規定,目的在維護建築物之合法使用,而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則在加強對特定行業之管理,兩者之立法目的不同,似不具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其構成要件似無法互相涵蓋,從而似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適用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16 北市法三字第09733239300號函
- 對於使用道路舉辦活動者,如利用道路營業之攤販集中場成員,應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其課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義務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15 北市法三字第09733033400號函
- 未經登記經營資源回收場業者,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建議從一重,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處罰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1.28 北市法三字第09733125300號函
- 市場與住宅混合大樓之區分所有人決議限制市場經營方式與種類之規約,如違反民法第148條文所指之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則與因與法規牴觸而無效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0.06 北市法三字第09732590000號函
- 於契約中約定轉讓對象限制,係本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及原安置之目的所為合理之規範,故得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作必要之約定或限制,非為禁止股份之轉讓,即無牴觸公司法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8.11 北市法三字第09732036100號函
- 違反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項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規定,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即可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11 北市法二字第09731753300號函
- 管理組織正常運作但未報備之管理委員會,其原主任委員任期屆滿而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申辦管理組織報備之執行疑義
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26 北市法三字第09731531100號函
-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之整修工程,未依規定在履約期程屆滿前辦理契約變更程序,亦未於工程結算驗收時對結算金額提出異議,廠商針對物價調整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13 北市法二字第097315291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所稱當事人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如身分不符申請之要件,應拒絕其申請
1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29 北市法二字第09731276100號函
- 擬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涉及該建築物原用途爭議,申請人縱有行政機關所引起之信賴基礎,仍應認定是否具備其他信賴保護之要件,而非以其有信賴基礎之要件,即逕以認定申請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23 北市法三字第09731251000號函
- 商號負責人數次異動復變更為原負責人時,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之違規次數計算,係應重新起算,或與該負責人前任職負責人時之違規次數合併計算疑義
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21 北市法二字第09731287800號函
- 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設計人、承造人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止該建造執照,其原有建築法律關係隨之消滅,重新申請建築時應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辦理,並適用新申請時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