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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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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教育類

81筆,共5頁,目前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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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12 簽見
  •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訂定發布前,已依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完成場地租借事宜者,其行政程序既已終結,自無適用新法之餘地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02 簽見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意旨,基於法律授權制定之市法規與該授權之法律發生牴觸者應屬無效。又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17條第1項但書規定,現任校長連任任期屆滿後將於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不經遴選延長至退休止,惟該條項既與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違,自不宜再行援用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1.14 簽見
  • 為補充解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內容,而定義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為技能技藝訓練業者,亦屬短期補習班範疇之令,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行政規則,如其內容並非額外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即無牴觸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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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23 簽見
  • 有關補習班立案申請以違建為准駁之依據,係避免危險發生及災害擴大,符合公益原則,自得採行不同之處理方式,即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非不得為差別待遇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28 簽見
  • 本案在契約有效履行前提下,雙方依約完工並驗收完成,則廠商所繳納之保固金,自屬瑕疵擔保責任之保固金性質,於保固期滿,廠商未於保固期間發生任何瑕疵擔保責任,自可依約申請退還保固金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4 簽見
  • 有關本案基金會處分土地持分縱認有所依據,其處分系爭土地持分,就出售土地逾越主管機關核准比例之部分,已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違反主管機關監督命令行為,主關機關自得依民法第33條規定予以處分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9 簽見
  • 有關財團法人運作應受其捐助章程之拘束,如捐助章程有不符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情形,僅得依法定程序修正,不得以新訂捐助章程方式辦理,始具適法性
15.
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0 簽見
  • 有關本案須探究使用權取得與假扣押登記之時間先後關係,又使用權之法律性質,如經公證之租賃權成立在假扣押登記前者,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即可對抗執行債權人
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07 簽見
  • 有關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一經登記成立,即告確定,又本案董事之聘任,除應依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辦理外,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程序方屬完備
1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4.10 簽見
  • 有關本案聯合甄選報名、應考方式、錄取名額與放榜等作業事項,可能因規劃設計不當或規定不明確或作業疏忽導致爭議發生,惟非法規適用之疑義,故如具備正當理由且非恣意者,應無違反所涉作業要點之疑慮
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27 簽見
  •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性質上似難謂為強制或禁止規定,亦非關法律行為之法定方式,因此違反或規避該規定而續訂之新約或合意變更契約期限之法律行為,應尚無被評價為無效之疑慮
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15 簽見
  •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準用範圍,依文義解釋,應限於遴選程序及方式等與遴選有關之事項,是關於籌備處主任之地位、身份與資格等非關遴選事務之事項,似難認可比照校長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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