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2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22
- 研商「臺北市政府辦理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18條適用疑義乙案會議記錄
2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25 北市法二字第8920642200號函
- 有關都市計畫法規定變更地形之認定標準,因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裁罰依據之法規不同,雖違規之事實、證據得以援用,惟並無上述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之問題,仍應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2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29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於核准同意更新案時,並應敘明若申請單位有違反切結事項或其他法令規定時,臺北市政府得撤銷本都市更新核准案,以資作為附款,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及行政目的
2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6.15 簽見
- 本案嗣後該地區已劃定為禁止建築地區,則在禁建期間對施工中工程及申請特許興建案件之處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授權內政部訂定發布之「臺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處理之
2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6.02 簽見
- 本案應儘速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在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前,除各使用分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業依原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規定使用管制外,應適用新修正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
2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4.26 簽見
- 本案究應以臺北市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時為準,或以投資興建之日為準,抑或以投資興建完成之日為準,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之
2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3.30 簽見
- 本案在臺北市政府無稅收損失考量下,研商結論臺北市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時點,以投資人興建完成之日認定之,似較符合獎勵民聞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之意旨
2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2.04 簽見
- 土地既已依原核准徵收計畫於期限內作道路使用,則其法定要件即已具備,縱使其後另有他用,係屬土地所有權之行使,並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買回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