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解釋令函 請輸入查詢條件後,按下「送出查詢鍵」。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可自行輸入或使用萬年曆,日期輸入格式為yyymmdd,例如:0990101)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233筆,共12頁,目前第7
1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382220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業要點之規定,對於市民則僅係賦予參加之權利,並非課予市民參加之義務,市民是否參加說明會,並非法定程序上必要之事項,故行政機關只要完成通知計畫區內每一住戶及正式召開之程序,即已符合法定程序
1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2.12 簽見
  • 有關國宅回復原狀之費用請求權,依民法第45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自租賃物返還時起算僅有2年,若超過2年,即逾法定請求權時效期間。又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回復原狀須以該義務於擔任保證人期間發生,保證人始負連帶責任,惟保證人仍得主張時效抗辨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233筆,共12頁,目前第7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