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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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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地政類

62筆,共4頁,目前第2
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28 簽見
  • 本案於不分割各筆抵費地之前提下,擬同意重劃會所提移轉部分抵費地之申請,惟就抵費地出售所得金額能專款專用,並優先支付代辦污水共同管下埋設工程費及重劃區外自來水配合款等工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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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3 簽見
  • 本府為辦理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業投入上千億經費,為保障市府權益,似宜依「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敘明投資施工詳細經過專案呈報行政院核准後登記為本市所有
25.
26.
  • 臺北市政府 94.03.0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3850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現無財產,得逕行發給憑證
27.
  • 臺北市政府 94.03.0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03500號函
  • 為達到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對於不動產交易民眾之權益有所助益,使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而提供不動產交易之資料,仍應符合前揭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尚不得有因提供建物客觀資料,而構成侵犯個人隱私之情事
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01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宜同時檢附證據,證明公用事實,申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撤銷查封,或由地政事務所敘明公用情形屬依法不得查封之土地,函請回復是否撤銷查封或仍應續為查封登記,較為妥當
2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01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如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應先確認違規張貼之售屋廣告,係經紀業者所刊登,且該廣告之內容,未註明經紀業名稱,或有與事實不相符之情事
30.
31.
3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7.16 簽見
  • 本案以媳婦仔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解除條件之收養,似較符合國民之法律感情,也較合乎情理,故如符合臺灣日據時期之民事習慣,或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主管機關函請內政部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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