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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3887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10年10月2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一般旅館業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設置一般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之一般觀光旅館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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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產字第102303864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3點條文及附表名稱;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受理一般旅館業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一般旅館業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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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0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四字第9022388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90年7月1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3887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10年10月2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一般旅館業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設置一般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之一般觀光旅館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