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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4305386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14年11月24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緊急救護搶救火災致人民財產損失補償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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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消救字第10132117900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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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消救字第09406092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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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3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93)府消救字第09321569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22 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4305386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14年11月24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緊急救護搶救火災致人民財產損失補償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