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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文化部 108.08.06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355號
  • 主管機關如認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之情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就具體個案,本職權裁量,且應遵守「比例原則」,若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意見不一且部分失聯,請主管機關應善盡行政義務,查詢所有人地址,合法送達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即得逕行管理維護,並估計代履行之費,送達於所有權人繳納之
2.
  • 法務部 103.07.31 法律字第103035088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9、32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3.
  • 內政部消防署 100.07.25 消署預字第1001105665號函
  • 集合住宅違反消防法,而依據該法第37條規定為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後,關於執行部分,得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30、32條等規定,並審酌公平合理原則辦理。至於怠金部分,行政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繳納期限,主管機關可依貸金額度限定期限
4.
  • 內政部 99.03.04 台內營字第0990801544號函
  • 經拍賣取得不動產之區分所有權人如非違法狀態之行為人,主管機關雖不應將其列為課處罰鍰之對象,惟得就具有實質管領力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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