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2.
- 法務部 107.10.12 法律字第107035143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7.07.27 法律字第10703510930號函
-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說明
4.
- 法務部 107.02.14 法律字第10703502390號函
- 如行政處分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承認該處分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6.30 行執法字第10300536300號函
-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法律疑義,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即原授予利益機關有請求返還該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時,基於經濟原則,自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命其返還,惟司法實務及學者意見未臻一致,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又移送機關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文書,若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可判斷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即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6.
- 經濟部 102.05.14 經商字第10202413330號函
-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7.
- 法務部 102.05.08 法律決字第102005656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實處理」,係行政機關本於調查證據或事實所需,得本於職權採取適當之調查方式處理,至於調查之程度為何,尚須按個案具體事實分別判斷之。又同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係行政機關藉由陳情之回復告知陳情人得主張之法定救濟程序,非謂陳情人得就「陳情之回復」此一單純事實敘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8.
- 法務部 101.02.02 法律字第101000158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10、113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認義務人應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如符合要件,於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尚難否認其效力而得不予執行
9.
- 經濟部 98.07.13 經商字第0990009482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10.
- 經濟部 98.03.12 經商字第09802027780號函
-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第20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11.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字第0970007659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所稱「行政機關」應與同條第2項之「處分機關」為相同之解釋,即均指「處分機關」而言。又同法第117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並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
12.
- 內政部 96.11.21 台內地字第0960175043號函
- 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確認徵收處分無效之處理程序,類推適用徵收失效之規定
13.
- 法務部 96.11.06 法律決字第0960035896號函
-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有不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或私法權利義務,所以應由繼承人為權利之行使之
14.
- 經濟部 96.10.05 經商字第09602134590號函
-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15.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1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09.02 農授水保字第0941843166號函
-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於水土保持計畫中加註「施工期間為承包廠商」等字語,屬重大明顯之瑕疵,其加註部份無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監督管理
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5 北市法一字第09431433700號函
-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業已有效成立且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有得撤銷之原因,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予以全部或一部撤銷,使其效力溯及既往,或向將來失去效力,惟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21條除斥期間應一併注意
18.
- 法務部 93.08.02 法律字第0930030453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19.
- 法務部 91.10.21 法律字第0910038586號函
- 關於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處申請確認該處對其罰鍰處分無效,可否認其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未具正當理由乙案
20.
- 法務部 90.03.01 (90)法律字第005602號函
- 檢送本部對行政訴訟法整建議修正意見彙整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