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07.04.19 法制字第10702507480號函
  • 如法規條文所指「標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命令」及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自治規則」名稱,若其並非指涉法規,宜修正為「基準」;又法規條文定有罰則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者,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再行會商
3.
4.
5.
  • 法務部 100.07.11 法律決字第1000018548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等規定,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6.
  • 法務部 99.05.27 法律字第0999021671號函
  • 關於立法委員所提出之電信法第8條第2項法律上之疑義,建議比照一般授權體例,明定規範特定事項之法規命令由主管機關定之,並敘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之法規命令名稱,俾杜爭議
7.
  • 法務部 97.08.22 法律決字第0970029771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裁量性或解釋性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訂定,本質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直接依據,故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對人民作成行政罰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