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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令發布定自97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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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7.07 法律字第1040350765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4條、檔案法第1條規定參照,如民眾擬申請公營事業機構改制前政府資訊,應得向承接或繼受原公權力業務機關申請,又如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屬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因檔案法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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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秘書長 104.03.24 秘台廳司一字第1040005263號函
  •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為必要之調查,但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法官法之適用優先順序,由於現繫屬具體個案當事人兩造之法律爭點,司法院職司司法行政,未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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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06.01 法律決字第1010009863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若民眾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安心專線電話通話錄音檔案,如錄音檔案屬於足資識別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尚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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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5.14 內授消字第0990822765號函
  • 有關火災調查資料之公開範圍,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檔案法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等規定,視具體個案情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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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1.13 台內地字第0990010811號函
  • 依檔案法規定,地政事務關機可對申請檔案之應用人為資格審查,而檔案應用之駁準申請,則係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為決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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