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8.05 法律字第11303510180號書函
- 地方各級機關所設立之國中(小)學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所定之文教機構,屬於「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2.
- 法務部 109.12.09 法律字第10903515420號函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轉型正義資料庫中所收錄之檔案屬政治檔案,依政治檔案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優先適用「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8.04.10 檔應字第1080001791號
- 陳情釋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之提供方式相關疑義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6.01.04 發授檔(應)字第1050006602號函
- 有關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適用疑義一案
5.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04.28 檔應字第1040001381號函
- 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二者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管理之檔案,應依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辦理,但仍得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視個案開放提供使用
6.
- 法務部 99.10.27 法律字第0999041545號函
-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BOT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
7.
- 法務部 95.01.17 法律決字第0950001869號函
-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與檔案法之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收費規定適用疑義
8.
- 檔案管理局 92.06.18 檔應字第0920004196號函
-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