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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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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9.14 法律字第10403511680號書函
  • 地方制度法中第30、32條所列「函告無效」之行政行為,實務見解認為該行為係依上述規定之授權行使其法規審查權限所為,並非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與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應非屬行政處分性質;另有學說認為予以函告無效時,因標的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非為自治事項具體個案,而係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反覆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性規範,非針對具體事件,故應非屬行政處分
3.
  • 臺北市政府 99.09.13 府工園字第09930259301號令
  •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所稱「合法建築物」應包括「合法之雜項工作物」;又該自治條例於99.06.30生效,關於其適用標準應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07 簽見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明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自治規則與法律牴觸者,固為無效,倘僅與他機關函釋牴觸,不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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