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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56521號令修正公布第34、36、37、38、39、41、42、45~51條條文;增訂第37-1、40-1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1.10.01 法律字第1010310807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6~40條參照,即時強制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一般要件外,更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故主管機關如為調查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嫌疑處所,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得否施以即時強制,仍須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
2.
  • 法務部 99.02.25 法律字第0999000440號函
  • 對於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等,應視各該行政法義務之內容而定,而「危害公共安全」、「明顯懸掛招牌非法從事業務,且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之情形」等情事是否屬違反老人福利法第45條所規定,而成為對未申請設立許可或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老人福利機構裁處罰鍰時應考量之因素,仍需由內政部部參酌老人福利法第45條之相關規定意旨,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3.
4.
  • 法務部 97.04.28 法律字第0970700264號函
  • 未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依修正前之老人福利法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跨越至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後,嗣後該等機構違反限期改善之義務,其違反行為得為裁處之時點,係發生於老人福利法修正施行後,故應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予以處罰,即修正後老人福利法第45條之規定
5.
  • 法務部 97.04.28 法律字第0970700264號函
  • 未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依修正前之老人福利法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跨越至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後,嗣後該等機構違反限期改善之義務,其違反行為得為裁處之時點,係發生於老人福利法修正施行後,故應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予以處罰,即修正後老人福利法第4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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