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098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60-2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2.05.16 法律字第10203505200號函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規定,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3.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44988號函
- 不論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其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如平均地權條例對此類請求權之時效並無規定時,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
4.
- 法務部 96.01.03 法律字第0950045475號函
- 函詢土地經重劃後實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及登記面積,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疑義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6 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8900號函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規定,重劃區內土地扣除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應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6.
- 內政部 92.07.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38528-1號函
- 有關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納差額地價之消滅時效事宜
7.
- 內政部 92.07.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528-1號函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所產生之繳納差額地價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均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另土地所有權人因多配土地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如發生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後,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8.
- 法務部 92.05.26 法律字第0920020181號函
-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