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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7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0、11、13、14、18~21、24、25、27、27-1、29、30、41、52~55、57~62、63、64、67、71、73、78、79、82、86條條文
1.
  • 內政部 111.10.24 內授營都字第11108184061號函
  • 如涉及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等規定之都市計畫認定個案變更程序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具相關變更事項、計畫,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認定之。如都市計畫尚無具體建設計畫內容,或個案情形無辦理之急迫性者,不宜認定辦理個案變更
2.
  • 法務部 107.10.17 法律字第10703511730號函
  • 法務部就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個案變更情形,涉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第123條及附停止條件之行政契約等提供法規諮商意見
3.
  • 法務部 101.02.29 法律字第1000025241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150條及地質法第8條等規定參照,公告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而「地質敏感區」公告性質上似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
4.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30 簽見
  • 都市發展局基於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立場,重視及關切古蹟保存及古蹟周邊都市景觀之調和,惟政策之決定與執行,事涉文化局權掌,宜請文化局會同都市發展局及其他機關就,就個案權衡輕重與維護急迫性,為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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