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4.13 簽見
- 有關臺北市政府早期已公告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查無補償資料之私有土地,得否作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暨後續辦理方式疑義
2.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6.01.18 府都新事字第0953113830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列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因性質不同,故其邊界不可視為更新單元之街廓邊界
3.
- 內政部 95.12.18 台內營字第0950807568號函
- 有關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道路用地範圍」,係為經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464000號函
- 系爭用地自民國58年起即維持為機關用地,雖未指定使用機關,似屬都市計畫書規定有案之公共設施用地,於當時即作為日後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為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