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06.16 北市法二字第110302297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對「文山區木柵路1段238巷道路新築工程」範圍內,部分已徵收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原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請求買回涉及現行有效土地法第219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等規定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4.13 簽見
- 有關臺北市政府早期已公告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查無補償資料之私有土地,得否作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暨後續辦理方式疑義
3.
- 內政部 95.12.18 台內營字第0950807568號函
- 有關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道路用地範圍」,係為經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464000號函
- 系爭用地自民國58年起即維持為機關用地,雖未指定使用機關,似屬都市計畫書規定有案之公共設施用地,於當時即作為日後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16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99700號函
- 系爭土地既不屬重劃範圍,又用地編列預算開闢道路係擬以徵收取得,後係因故暫緩開闢,如仍擬作道路使用,應編列預算以徵收取得無疑,似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