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05.27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經管國市共有土地開闢收費停車場案,該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之依據,及如何提供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辦理收費停車場等事項涉及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4.13 簽見
- 有關臺北市政府早期已公告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查無補償資料之私有土地,得否作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暨後續辦理方式疑義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3.1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5424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9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3.64公尺建築,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申請臨時建築,應依規定退縮3.64公尺
4.
- 內政部 95.12.18 台內營字第0950807568號函
- 有關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道路用地範圍」,係為經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3.30 簽見
- 本案在臺北市政府無稅收損失考量下,研商結論臺北市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時點,以投資人興建完成之日認定之,似較符合獎勵民聞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