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5.02.08 法律決字第0950004671號書函
- 建築法第97條之2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12100號函
- 如裝有輪子之構造物,實際上作為建築物使用,且有避風雨之功能,而適於人類居住或使用,平常固定放置於一定之處所,僅為規避主管機關之查察而裝置輪子,則依目的解釋,似仍得本於職權認定,逕以違建論處拆除
3.
- 法務部 93.10.14 法律字第0930039555號函
- 關於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認定之行政處分,能否以貴府違章建築拆除隊名義為之疑義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1 簽見
- 實務上認為違章建築之讓與,雖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因建築物交付而歸諸受讓人,受讓人應有拆除之權能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6 簽見
- 活動棚架並未定著於土地上,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當然亦非建築法上之違建物,又活動車輛部分,本案似有以該車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若長時間未移動,經常固定於一定處所,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