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13.07.17 府授都規字第1133049704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本市各行政區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規定人行步道系統留設處理原則之規定」,未有規定設置騎樓代替無遮簷人行道之院落檢討方式,本次修正明訂設置騎樓代替無遮簷人行道之院落檢討方式之相關說明
2.
- (廢) 臺北市政府 111.10.21 府授都規字第1113079666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各行政區通盤檢討都市設計案內,管制規定人行步道系統留設處理原則,考量部分狹小基地受限於基地條件檢討設置之說明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3.1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5424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9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3.64公尺建築,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申請臨時建築,應依規定退縮3.64公尺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9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39200號函
-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本案管制區域內之其他業已核發建照之個案基地,其間存有差別對待與街道景觀不一致情形,如無法提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則難免於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114400號函
-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所稱「基地情形特殊」,似指基地客觀上無法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或設置顯有困難者而言,就此宜考量公共利益與關係人土地使用利益之衡平,宜審慎認定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7 北市法二字第09431476500號函
- 騎樓為道路一部分,而騎樓整平屬主管機關為利於公眾通行,就道路所為必要之改善、維護,參照相關實務判決及精神,既無侵害騎樓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則基於公共利益,所為之合目的行為,自無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