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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5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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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9.03 法律字第10403510550號書函
  • 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如研判查獲個案尚無涉及違反刑事法律而函送該管行政機關裁處,與刑事訴訟法第92條等相關規定尚無不符;對犯罪事實有無調查及認定非行政機關職權,倘執行職務過程未發現有犯罪嫌疑則由行政機關逕開啟行政裁罰程序,與行政罰法第26條等規定並無牴觸
3.
  •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0668號書函
  • 參酌行政罰法第5條法理,於勞動基準法罰則章修正生效前,若有違反該法第13條等規定而修正後裁處者,縱修正後行政罰鍰金額較刑罰罰金額高,應依修正後新法處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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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10.11 法檢字第0990807021號函
  • 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並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故其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如非故意共同實施,則數行為人共同違法或個別違法之行為,原則上均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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