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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5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書函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鐵路法第65條、行政罰法第5、27條規定參照,行為人購買鐵路車票加價出售行為,因鐵路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如仍在裁處期間內,逕依鐵路法規定裁處;又鐵路法修法前違法行為經依修正前鐵路法規定移送檢察署,但因法規修正除罪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件,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規定裁處
2.
  •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0668號書函
  • 參酌行政罰法第5條法理,於勞動基準法罰則章修正生效前,若有違反該法第13條等規定而修正後裁處者,縱修正後行政罰鍰金額較刑罰罰金額高,應依修正後新法處以行政罰
3.
  • 法務部 99.07.09 法律決字第0999022837號函
  • 關於依法完成衛生查驗程序且經海關通關放行之酒品,不論係由業者自動檢驗發現或經主管機關抽檢查獲而屬菸酒管理法第48條第1項劣酒之情事,此為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至於,業者輸入劣酒後再採取退運或銷毀等措施,則屬行政罰法第18條所稱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因素,而非認定為故意過失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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