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 100.10.25 台財稅字第10004540320號函
- 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人或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其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作業規定
2.
- 財政部 96.04.16 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
- 公司應行清算,未進行清算,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事為清算人
3.
- 財政部 95.03.22 台財稅字第0950451369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時,稅捐稽徵文書應列全體董事為代表人,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16 北市法二字第09530520400號函
- 參照稅捐稽徵法第19條及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249號民事裁定,原任董事長已經改選而解任,其與公司間已無委任關係,自無權代表公司接受意思表示或其他通知,則對其所為送達,自無法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5.
- 財政部 95.01.20 台財稅字第09504504390號函
- 在監服刑之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6.
- 法務部 95.01.10 法律字第0940051465號函
-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稅捐稽徵文書,遭在監服刑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時,其送達效力問題
7.
- (廢) 財政部 94.07.07 台財稅字第09404548430號函
- 命公司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分書應記載代表人姓名並向其送達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6.03 府執一字第0946000305號函
- 移送機關命公司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書,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69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記載公私之代表人姓名並向公司代表人為送達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0.13 行執一字第0936000566號函
- 有關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將不獲會晤義務人,且無同居人、受雇人得受領時,應依法辦理寄存送達
10.
- 財政部賦稅署 93.07.26 台稅六發字第09300353050號函
- 有關對公司核定應補徵稅款之文書,應依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合法送達,以維護租稅債權
1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6.30 行執一字第0936000440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司核定應補徵稅款之文書時,如該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應向核准變更登記之負責人送達
1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5.17 行執一字第0936000394號函
- 因稅捐滯納移送行政執行之事件,如移送機關欲送達之稅捐稽徵文書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仍不得辦理寄存送達
13.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93.04.28 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31010018號函
- 營造業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其相關送達不合法,應予撤案乙案
14.
- 法務部 90.09.07 (90)法律字第032228號函
-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15.
- (廢) 財政部 90.03.12 台財稅字第0900008994號函
- 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