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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9、20~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5、51條條文;增訂第26-1、49-1條條文;刪除第12-1、50-1、50-3、5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發布第20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1.
2.
  • 法務部 107.09.10 法律字第10703513520號函
  • 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二者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行為人如係一行為同時違反而應處罰鍰者,裁罰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決定裁處罰鍰適用之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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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8.10 法律字第1000018105號函
  • 一行為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處罰,係比較具體個案查明計算後之法定罰鍰額,決定從重適用之法條
5.
  • 法務部 98.11.18 法律字第0980031743號函
  • 關於稅捐罰鍰之裁處期間,係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規定準用同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屬行政罰法第2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惟裁處權時效之停止後,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8條規定之
6.
  • 法務部 97.09.03 法律字第0970023161號函
  • 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義務本於職權而撤銷之,但若對公益有害或是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則不得撤銷,另行政機關仍可將其為處分之轉換,即係由違法之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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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務部 97.05.19 法律決字第0970010854號函
  •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而應處罰鍰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9.
  • 財政部 96.10.25 台財稅字第09604549910號函
  • 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証而未給與,又以不正方法幫助他人申報扣繳稅捐者,因該二行為非屬同一行為,尚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分別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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