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09.28 法律字第1010310691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性質非該條可調解之民事或刑事事件,請求權人如請求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不得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亦不應受理此類事件調解聲請
2.
- 法務部 94.02.25 法律決字第0940002428號書函
- 寺廟於調解事件涉及財產、土地處分時之處理疑義
3.
- 法務部 75.05.24 (75)法律字第6321號函
-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包括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件徵收機關因開闢道路而徵收人民之土地為公法上之行政行為,人民如有爭議,宜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不在前述得辦理調解事項之範圍,調解委員會自不得受理。
4.
- 法務部 74.07.23 (74)法律字第8955號函
- 按國家賠償事件,依其性質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協議不成立並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請求權人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國家賠償事件既經協議程序終結,如准其再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似徒增程序上之繁複,體制上亦有未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