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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國家賠償類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9、17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7.09.26 法律字第10703511680號函
  • 港澳地區居民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仍須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另依據該法第15條,對於外國人是否適用係採平等互惠原則,有關香港或澳門與台灣地區互惠救濟機制相關問題宜由大陸委員會先行審酌處理
2.
  • 法務部 100.07.05 法律字第1000014401號函
  •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國家賠償法施行前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
3.
  • 法務部 100.04.07 法律字第1000700261號函
  • 冤獄賠償法於形式上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職司訴追、審判及執行刑罰之公務員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冤獄情事,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又國家賠償法中既無排除適用,則針對同一事項,仍應優先適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
4.
5.
  • 內政部 96.01.30 台內地字第0960016710號函
  • 地方政府因辦理面積更正致買受第三人受有損害時,如屬登記有遺漏,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登記遺漏之定義,得依土地法第68條等規定辦理賠償,但若係屬測量之錯誤者,則不適用該規定辦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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