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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5、17、18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3.07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195號
  • 非公務機關以電子郵件辦理消費爭議,未以密件副本方式而揭露其他消費者電子郵件地址資料之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所稱「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應就具體個案事實審酌各項具體措施之內容是否達到足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程度而定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7.24 發法字第1090015912號
  • 非屬電信事業用戶之人申訴時之來電顯示號碼,倘電信事業就進線之電話號碼以系統自動化機器予以留存,係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
4.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12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警政主管機關規劃建置系統,擬向司法機關蒐集相關保護令資料以匯入系統運用,應有家庭暴力防治特定目的、屬執行職務所必要,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司法機關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警政主管機關,因取得資料目的係為進行家庭暴力防治等目的,提供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規定要件;另警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擬請求司法機關提供犯罪前科保護令資料,應分別符合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方可為之
5.
  • 法務部 106.08.07 法律字第106035100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以通報系統取得車牌,影像資料比對失贓車及涉案車輛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犯罪預防或偵查,應可認係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並具有「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且合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6.
  • 法務部 106.06.15 法律字第10603503880號函
  • 法務部就「雜誌於講堂活動頁面發布特別聲明蒐集個人資料、將報名者個人資料利用於活動通知並寄送講座贈品等疑義」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說明
7.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5035177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與第18條二者規範事項及目的並不相同,故公務機關縱已依第18條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惟仍因違反該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應依第12條規定,立即查明事實並採取適當措施通知當事人
8.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3260號函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同意授權農會使用該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加保農地地籍資料,乃為配合農會執行法律明定業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社會保險)規定
9.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戶籍法第65、67條規定參照,「研究生個人」因非屬「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自不得提供現生存自然人戶籍資料予其從事學術研究;另學校立於資料蒐集主體地位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得否提供學校從事學術研究,戶政事務所應依上述規定審核申請事由
10.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27、48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是否因採取個人資料保護安全措施不足,導致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件,而有違反該法之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對於該非公務機關進行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說明、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以查明措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限期該非公務機關改正,屆期未改正,即得依法予以查處
11.
12.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13.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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