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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0-2、100、106條條文;增訂第40-3、48-3~48-22、92-1、100-1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除第四章之一、第92-1、100、100-1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25868號令發布第四章之一、第92-1、100、100-1條條文,定自108年8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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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衛生署 96.12.26 衛署藥字第0960054823號函
  • 含有Sulpyrin之注射劑既經行政院衛生署列屬評估未通過,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醫療院所如提供該注射劑者,依據同法第83條規定處斷。又該藥品如屬禁藥且已逾有效期限,參照一事不二罰原則,宜先就「禁藥」部分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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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96.02.13 台財關字第09600054610號函
  • 旅客進出海關攜帶仿冒知名品牌物品未向海關申報,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商標法之緝私案件處罰之情形,如行為人輸入仿冒商標物品,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因該行為被包括於商標法第82條輸入行為之一部分,自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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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96.02.05 台財關字第09600052530號函
  • 依行政罰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均屬「不作為義務」,故應為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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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95.12.07 台財關字第09500557210號函
  • 對於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明令公告禁止輸入之毒害藥品,經向海關申報者,責令退運,未申報者,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及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旅客超量攜帶自用藥品之情形,除非超越自用之目的,而為販賣等行為,使得依藥事法之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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