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03.20 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324號函
- 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05.02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2.10.08 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527號函
- 102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3次會議,於102年10月1日召開,檢送會議紀錄
3.
- 法務部 101.01.06 法律字第1000006693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參照,違法事實是否為「一行為」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持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7.26 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631號函
- 非屬「山坡地」或「森林區」範圍之土地,申請填土設置農路暨造林使用疑義
5.
-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5.02 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
- 山坡地範圍內之中央管河川辦理緊急清淤工程,涉及於工程範圍外違規採取土石者,其權責單位之執行疑義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5 簽見
- 本案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熊君是否有從事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為實體上調查後,仍為不起訴處分,參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臺北市政府仍得就其違反行政法之行為為裁罰
7.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3.05.26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0670號函
- 有關水土保持法第8、12條及23條第2項、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如何適用相關說明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29 北市法二字第9020384800號函
- 本案在行為人不明,該違建地上物擅自興建、占用之行為人既已無法特定,應與行政程序法第75條「不特定人」情形相當,似得類推適用該條,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程序代替送達後,依法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