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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3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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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11.10 法律字第10303512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11、13條、規費法第17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義務人逾期不繳納公路通行規費,除每案待執行金額在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得不予移送執行外,主管機關應依法儘速移送分署執行;又將義務人欠繳公路通行規費在滯納金額累積達7,500元始移送分署執行的作法,仍應注意依上述規定辦理移送,並應考量是否導致案件因逾規費徵收期間,致不得移送分署執行,進而影響國家債權維護、公權力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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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920號函
  • 規費法第2、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9、22條規定參照,規費收費原則,規費法既有明定,自應優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而為適用,又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故政府機關即無政資法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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