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11.07 法律字第11303512020號函
- 有關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公告姓名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在違法事實理由不變之情況下,該裁罰後之變更姓名,則非屬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事由
2.
- 教育部 109.12.11 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
- 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處理程序疑義」一案
3.
- 衛生福利部 108.04.25 衛部護字第1081460400號函
- 案件倘涉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對行為人處以「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對行為人處以「親職教育輔導」等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9條規定,查旨揭案件因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何,應由其管轄
4.
- 法務部 107.12.20 法律字第107035193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31條第1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
5.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092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採刑事優先原則,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
6.
- 法務部 107.06.29 法律字第10703507780號書函
-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案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原則上均應依法保密;又主管機關擬以不具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性質之注意事項草案,規範查詢學校契約進用人員性騷擾事件資料,與「法律明文規定」要件有違;另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屬抽象概念,尚難遽定範圍及認定標準,宜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
7.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6590號書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參照,如教育人員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符合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但尚未依法議決解聘或免職等處分者,因不在同條第5項規定適用範圍,則該規定是否有意排除主管機關對此種情況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權限,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8.
- 內政部兒童局 97.06.20 童綜字第0970008780號函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其所稱之「任何人」係包括學校,如違反規定者,應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