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3120號函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為前提,倘非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如同一涉案貨物同時涉及沒收及沒入情形,宜先予究明司法機關依懲治走私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沒收涉案貨物,與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對涉案貨物裁處沒入,是否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情形
2.
- 法務部 105.04.06 法律字第105035045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3條追徵規定與政治獻金法第27條及第30條追徵規定其立法目的不同,如主管機關依政治獻金法前開規定裁處沒入後,始發生不能執行沒入情形,因該法就此情形未為規範,則得依行政罰法第2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另以行政處分追徵其價額
3.
- 財政部關務署 104.08.18 台關緝字第1041007920號函
- 虛報關稅配額貨物之數量但未涉逃避管制且事後補具關稅配額證明書案件如何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分釋疑
4.
- 法務部 101.03.01 法律字第1010001356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3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行政處分與刑罰要件未必相同,且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故行政處分作成並不受刑事事件認定事實拘束,惟認定事實當憑證據
5.
- 法務部 100.11.22 法律字第1000022552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2條規定參照,如供銷售油品違反石油管理法規定行為,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有,行為人與所有人同一,不適用前述規定,又購買取得油品所有人,除明知該物有得受行政機關沒入情況下而企圖規避沒入惡意取得,始得沒入
6.
- 法務部 100.08.22 法律字第1000017015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3條所稱「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受處罰者或物之所有人以處分或使用以外其他一切方法,造成不能執行沒入情形皆屬之,如有規避沒入裁處意圖,而藏匿或漫藏晦盜以致失竊,均屬之
7.
- 法務部 96.04.12 法律字第0960700301號函
- 關於海關查獲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不得進口貨物之適法疑義
8.
- (廢) 財政部 95.03.27 台財關字第09500114850號函
- 行政罰法施行前後予以處分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可否為價額沒入之裁處疑義
9.
- 法務部 95.03.08 法律字第0950700170號函
-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