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12.27 法律字第10303514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32條、農藥管理法第55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2.
- 法務部 100.08.22 法律字第1000017015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3條所稱「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受處罰者或物之所有人以處分或使用以外其他一切方法,造成不能執行沒入情形皆屬之,如有規避沒入裁處意圖,而藏匿或漫藏晦盜以致失竊,均屬之
3.
- 法務部 100.07.25 法律字第1000015497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1條、第36條規、第39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
4.
- 法務部 97.01.22 法律字第0960048231號函
- 有關取締違法製造爆竹煙火而查獲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原料及機具,應視沒入物之危險性程度及保全證據需要,而將其逕予沒入銷毀或先行扣留再移交檢察官扣押
5.
- 財政部關稅總局 96.01.10 台總局緝字第0961000897號函
- 對於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查獲漁船走私農畜產品等貨物,海關要求遵照「先刑事後行政」之作法,此乃謂刑罰之懲罰作用較行政罰強,若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而無再處行政罰之必要
6.
- 法務部 94.09.06 法律字第0940033309號書函
- 有關禁止輸入之動物檢疫物或禁止輸入之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等,得否毋需經宣告逕依規定為沒入之處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