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決字第10203503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上述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2.
- 內政部 102.04.08 內授中民字第1025730149號函
- 申報人所送公告時,派下現員名冊上所記載之派下現員出生年月日之日、住址門牌號等資訊得予省略,至於現行公告時之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等範例仍予維持
3.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820號函
- 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祭祀公業條例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本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故鄉(鎮、市)公所基於特定目的且係執行法定職務,依條例規定公告、陳列、刊登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如未逾越必要範圍,自得為之,惟文件所需填具個人資料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而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4.
- 內政部 99.04.21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2598號函
- 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應公告之祭祀公業資訊,屬法律明定應公開之事項,縱於公告期間經過後,該資訊仍不失「業已公開」之本質,應無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之必要
5.
- 法務部 99.04.12 法律字第0999014674號函
- 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之公告事項,係屬法律明定應公開之事項,具有周知大眾之意,縱使於公告期間經過後,仍不改變其「業已公開」之本質,惟民眾申請提供祭祀公業申報或備查文件,如有非屬該條例所稱之公告事項者,則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