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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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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228筆,共12頁,目前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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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5.11.17 北市都授新字第105320992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回之臺北市一房型公共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如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之限制時,得提請都市更新審議會議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而不受該規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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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11.02 府都建字第10564973300號令
  • 關於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得包含「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之「歷史街區內」送出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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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09.06 府授都新字第105316244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8點所規定「一次移轉」之容積,應為接受基地未完全使用之「總容積」一次性移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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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04.09 北市法二字第10131034000號函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若已於該法修正前,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者,得依取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時之設施設備規定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又依建築法之規定,主管建築機關雖有核發執照,僅係許可建造、使用或拆除而已,於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原則上應係指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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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4.13 簽見
  • 有關臺北市政府早期已公告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查無補償資料之私有土地,得否作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暨後續辦理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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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1 北市法二字第10030847800號
  • 行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時,依同條例第22條處以刑罰,且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不得再處以罰鍰,如行為人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因該項規定為預防性不利處分,非屬行政罰,無刑罰優先原則適用,自得命其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之違法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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