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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財產字第1113015183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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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財產字第10930349761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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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產字第105313238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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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產字第098328982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3、4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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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產字第097324725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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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3)府財四字第093024068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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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財四字第09201868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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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90)府財四字第9005074200號函訂頒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3-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財產字第1113015183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