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08.14 法律字第10100144690號函
- 法務部就「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迴避規定)、第51條(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規定)」之說明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4.26 環署空字第1000033717A號函
- 關於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審核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者再通知其進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而審核機關應於收到檢測報告後1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排放標準者,審核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14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
3.
- 法務部 95.10.04 法律決字第0950037362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所稱決定屬行政處分,並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4.
- 法務部 90.02.27 (90)法律字第000452號函
- 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計算方式之適用疑義說明
5.
- 法務部 88.11.19 (88)法律字第040516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疑義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4.26 簽見
- 法院判決理由所述,並無拘束當事人之效力,判決縱屬確定,亦不阻礙當事人為其他和解方式之效力,故是否同意分期給付,除市府另有其他作業規定外,主管機關自得在兼顧市府權益及市民繳款能力下,本於職權卓處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要求相關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依獎勵投資契約第7條規定辦理,逾期未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臺北市政府將依獎勵投資契約第16條規定辦理,為雙方間契約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