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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救濟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371號令修正公布第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6526號令發布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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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4.26 環署空字第1000033717A號函
  • 關於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審核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者再通知其進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而審核機關應於收到檢測報告後1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排放標準者,審核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14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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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4.26 簽見
  • 法院判決理由所述,並無拘束當事人之效力,判決縱屬確定,亦不阻礙當事人為其他和解方式之效力,故是否同意分期給付,除市府另有其他作業規定外,主管機關自得在兼顧市府權益及市民繳款能力下,本於職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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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要求相關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依獎勵投資契約第7條規定辦理,逾期未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臺北市政府將依獎勵投資契約第16條規定辦理,為雙方間契約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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