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09.04 法律字第1090351152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12.22 行執綜字第10530010070號函
- 如公費生逾期未償還公費或教育費用,尚不得僅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其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不為給付時,機關或學校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執行;如未為約定,則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給付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
3.
- 法務部 104.01.14 法律字第10403500370號函
- 行政訴訟法第219、305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此係就訴訟外締結行政契約所為規範,又訴訟上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其既已具有執行力,亦無須為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自無須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亦即和解方案如屬訴訟上和解,應無上述行政契約執行名義規定之適用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8.09 行執一字第0960004285號函
- 關於債務人因溢領勞工保險殘廢給付,行政院勞工保險局爰依據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但因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義務,行政院勞工保險局即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法院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核發債權憑證後,復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自得提出該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4.12 行執一字第0946000231號函
- 對債務人之財產提起假扣押之行政訴訟案件中,債務人之財產在行政執行處管轄區域內,得囑託該行政執行處管轄代為執行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4.12 行執一字第0946000233號函
- 函詢地方政府得否就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由,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7.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93.05.03 法律司字第0930700172號書函
- 台南市政府或安南區公所得否扣除學西社區發展協會已用於公益事項費用後追回,另應以行政處分或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疑義乙案
8.
- 法務部 91.10.28 法律字第0910036675號函
- 有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新竹行政執行處代為執行假扣押強制執行案件得否受理疑義乙案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9.25 行執一字第010319號函
-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繳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惟請求償還墊償基金之墊款,逾期不履行者,應由高等行政法院執行處或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
1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7.09 行執一字第001843號函
- 向雇主請求返還墊付積欠工資,應提起行政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不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1.
- 法務部 90.04.10 (90)法律字第005367號函
- 有關發放租金之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