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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3.03.27 法律字第10303503060號函
  •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4.23 北市法綜字第101308516號函
  •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基地租賃契約謂出租之基地承租人應自行使用之約定範圍,形式上觀之,應不及於承租人於該基地上自有之房屋。且就該契約備註部份之意旨,承租人倘將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僅係無法享有租金優惠,並未禁止其為出租予他人等行為
3.
4.
5.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0 簽見
  • 本案既從締約前、解除契約後至返還系爭房屋止均屬臺北市政府所有,當事人解除契約後,已無合法占有權源,而非屬住戶,從而市府似有負擔管理維護費之責,惟返還前,既由當事人無權使用收益,其應負維護費之責
7.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01 簽見
  • 本案市場處對惠○百貨公司為「合法轉租之同意」時,宜約定「次承租契約之租賃期限,不得逾原租約之期限,且如原租約終止時,次承租契約亦隨之終止。」要求惠○百貨公司應將該約款納入次承租契約中,以杜爭議
9.
10.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7.30 簽見
  • 本案縱因時效取得地上權,其占有之始係無權使用市有土地,自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不因時效取得而受影響,惟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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