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4.02.12 法律字第11403501920號書函
- 有關土地為中華民國單獨所有,共同管理機關既非土地之共有人,自無應有部分可言。尚無從就共同管理土地如何使用所為之協議成立分管契約,自不得就該協議辦理分管登記,亦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為單獨所有。共同管理機關就共同管理土地所為之約定,如係為協調處理管轄之行政事務,或為釐清雙方之權限及責任,性質上應屬「行政協定」
2.
- 法務部 109.01.02 法律字第10803519370號函
- 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契約。系爭土地於早期同屬郵政總局及電信總局所共同管理之土地,其所有權仍應為國有土地。據此,該二局就共同管理之土地如何使用所為協議,尚無從成立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之分管契約
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12.15 農企字第1040244882號
-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執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限期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4.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5.
- 內政部 102.04.2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3276號函
- 核釋部分共有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後,其他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等規定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先函詢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依個案審認之意見後再行辦理之
6.
- 法務部 102.04.15 法律字第1020350311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等規定參照,他共有人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登記情形,如無礙執行效果,應予受理登記
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11.24 環署水字第0980099407號函
- 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上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土地所有人眾多時,並得依民法第820條或土地法第34-1條規定辦理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31 北市法二字第09532272000號函
- 房屋共有人申請租賃房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只須部分共有人申請即可,應毋須經全體共有人共同為之,惟管理機關考量行政管理目的及維護占有人平等申請租賃之權益,得要求以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承租為原則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1864600號函
- 各共有人對於土地之權利,係按其應有部分,及於共有土地之全部,故有關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又共有物除有分管協議者外,並非單獨共有人可隨意指定其應有部分之權利行使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531717800號函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所稱之損鄰事件雙方,依第4條規定,受損方係指受損建物之所有權人而提出爭議者,如施工損壞建築物之公共設施部分,倘提出爭議,和解應符合第5條規定,始得撤銷列管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0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546000號函
- 本案就和解款項,確已納入大廈公共基金並設專戶儲存,既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利,而所有權人亦未為反對意思,基於損鄰事件圓滿解決及表見代理法理,似無須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相關同意書,方得予撤銷列管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20 北市法二字第09331269600號函
- 本案申請調處目的在於申請建築,則調處應可視為建築行為之前置程序,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包含事實上處分及法律上處分,而申請建築係屬事實上處分,故有關建築行為之前置程序得適用該條規定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5.03 北市法二字第09330405600號函
- 處分行為屬高度行為,利用行為則屬低度行為,前者無須全體共同為之,後者卻需共同為之,實有失情理之平,故本案主管機關應先取得共有土地同意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再將出租祖金按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