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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1.
2.
3.
  • 內政部 97.06.23 台內地字第0970099331號函
  • 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係屬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其相關通知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如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4.
  • 內政部 96.07.09 台內地字第0960106555號函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如無違法情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據土地法第46-2、46-3條等規定辦理設立界標、到場指界、公告測量結果等後續事宜,至於議會受理民眾請願而作成撤銷重測成果之決議,如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2項後段規定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5.
6.
  • 內政部 90.05.22 台(90)內地字第9008372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8條等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至於申請費用得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核定之
7.
  • 內政部 90.03.07 台(90)內地字第9003870號函
  •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經界位置標示不清之情形時,應依據該處分之瑕疵程度,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尚非一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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