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3.11.28 台內地字第1031303011號函
- 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明顯逾越未到場指界之毗鄰土地辦理方式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9.24 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374號函
- 檢送103年9月19日召開103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4次會議紀錄
3.
- 內政部 97.06.23 台內地字第0970099331號函
- 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係屬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其相關通知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如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4.
- 內政部 96.07.09 台內地字第0960106555號函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如無違法情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據土地法第46-2、46-3條等規定辦理設立界標、到場指界、公告測量結果等後續事宜,至於議會受理民眾請願而作成撤銷重測成果之決議,如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2項後段規定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5.
- (廢) 內政部 91.03.18 台內地字第0910004121號函
- 關於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指界實務執行疑義
6.
- 內政部 90.05.22 台(90)內地字第9008372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8條等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至於申請費用得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核定之
7.
- 內政部 90.03.07 台(90)內地字第9003870號函
-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經界位置標示不清之情形時,應依據該處分之瑕疵程度,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尚非一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