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6.24 北市法二字第099318757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如申請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內,則得適用,否則,則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或檔案法第18條各款規定辦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13 北市法二字第097315291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所稱當事人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如身分不符申請之要件,應拒絕其申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二字第09731203900號函
- 民眾購買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僅為股票持有人,則僅有反射利益,未符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指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故應不准其閱覽建造執照相關之資料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4 北市法一字第096328566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為維護其財產上權利提起訴訟,得依規定申請複印或閱覽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關係之房屋消防安全檢查紀錄,並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21 北市法一字第09632530200號函
-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似屬於涉及個人隱私,惟參照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第4項規定,上開資料就可提供閱卷部分,仍應依規定提供申請人閱卷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1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34100號函
- 有關本案民眾申請調閱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保密之文件,故行政機關應依法令規定提供,不得拒絕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07 北市法二字第09532842400號函
- 房屋承租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複印或閱覽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關係之建築書圖,應無疑問,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時,審酌其是否有建築物營業、裝修或辦理變更使用等權限,以決定閱覽為何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60000號函
- 本案所涉投資契約第2條第2項明定申請人應就該筆土地續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即已涉及私法上之財產所有權,應屬前揭作業要點所稱利害關係人,故應得申請閱覽本案相關資料及卷宗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15 北市法一字第09130108200號函
- 申請人因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序,即得對該行政程序之申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相關資料申請閱覽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18 北市法二字第9020339800號函
- 本案有關違建檢舉人申請閱卷,其所涉問題如該檢舉人得否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申請調閱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於具體事實予以認定判斷,在行政透明化與行政效率化及個人隱私保障等原則中,求得適當平衡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03 北市法一字第9020334300號函
-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閱卷之範圍,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故應以申請人所提出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來決定其閱卷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