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3.13 法律字第1020350200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清算疑義」之說明
2.
- 經濟部 101.07.19 經商字第10102090950號函
- 公司有依規定命令解散暨廢止登記,復由檢察署通知主管機關撤銷設立登記者,僅撤銷廢止登記使其回復法人格,命令解散處分無庸先行撤銷
3.
- 經濟部 98.11.19 經商字第09800650420號函
-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經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其後續之相關登記亦應一併撤銷且無須依公司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清算;但公司業經核准解散、廢止登記且經法院為清算完結之備查,因其法人人格既已消滅,無須再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公司登記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2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187700號函
- 關於公司之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情事,縱該商業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該偽造變造情事經依職權可得確定,足認原登記處分違法時,則應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
5.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10.09 (90)台勞動三字第0048071號函
- 公司撤銷公司登記,其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經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作為勞工資遣費,其賸餘款得抵充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07 簽見
- 對於公司申請變更董、監事登記,於其所附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份、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達到法定成數及其他申請要件符合公司法規定時,主管機關即有義務本於權責為形式審查後辦理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15 北市法二字第8920611300號函
- 公司登記採準則主義,凡登記事項符合法令之規定,即應准予登記,而至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或為虛偽之記載者,則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辦理